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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3-05-16 11:33:46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2023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4日。

小C对该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内容对比,主要变化亮点有:

01

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效衔接。

02

将原办法中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凭证查验要求由“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调整为“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明确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实操性

03

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使用,并鼓励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优先采购和放行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04

补充规定了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的入场查验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05

增加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06

补充对散装销售食用农产品有关禁止销售情形的具体说明。——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07

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将原办法中有关条款的处罚起始金额由一万元下调至二千元或五千元。

08

食用农产品定义描述删除了“干燥”工艺,果蔬干或将不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

09

增加了即食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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