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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食用农产品、饮料、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5类食品19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0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48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48批次,不合格7批次;蔬菜制品19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5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54批次,不合格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
陕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都客润商超洛南店销售的标称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190μg/kg。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
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销售的标称乌鸡,氧氟沙星检出值为84.4μg/kg。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广谱、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3
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缘红及图形牌50毫升红枣酵素饮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出值为0.793g/kg,标准规定为≤0.5g/kg。初检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佳县枣缘红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果、蔬汁饮料最大使用量为0.5g/kg。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相对无毒的食品添加剂,在生物体内可被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该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
4
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万三™牌150g(10g/袋×15袋)/盒参鹿九和饮(固体饮料),菌落总数项目检出值为14000,630,780,21000,11000,标准规定为n=5,c=2,m=1000,M=50000,单位为CFU/g;大肠菌群项目检出值为20,<10,<10,40,54,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0,单位为CFU/g。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的菌落总数规定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mL。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等,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5
陕西三为井甜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忆井甜牌18.9L/桶忆井甜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0,0,0,70,140,单位为CFU/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mL;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19,5,0,0,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中规定,固体饮料中的大肠菌群标准值为n=5,c=2,m=10,M=100,单位为CFU/g;饮用纯净水中的大肠菌群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mL。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6
标称咸阳武功太子龙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8.9L/桶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6,10,1,38,9,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
兴平市益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8.9L/桶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2,0,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
长武县御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8.9L/桶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45,0,0,0,0,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
陕西秦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藏龙泉饮品分公司生产的图形牌18.9L/桶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6,0,0,0,单位为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10
凤县双石铺镇天天鲜果蔬园销售的标称西安市灞桥区柳园春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柳园春雪加图标牌200克/袋泡椒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0g/kg,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
洛川客都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三原龙凤春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湘盛源牌750克/袋小米辣,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7g/kg,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为0.1g/kg。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12
铜川市印台区城关新南北园经销部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慧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30克/袋小官家绿茶瓜子,霉菌检出值为100CFU/g,标准规定为≤25CFU/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25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2016)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霉菌的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造成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13
柞水县乾佑天和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葚皇贡+图形)牌500mL/瓶葚皇贡桑葚酒(紫丹香露),酒精度检出值为13.5%vol,标准规定为11±1.0%vol。初检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4
柞水县家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葚皇贡+图形)牌750mL/瓶葚皇贡桑葚酒,酒精度检出值为13.7%vol,标准规定11±1.0%vol。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有可能生产企业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榆林、咸阳、兴平、西安、商洛、杨凌、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商洛、西安、榆林、咸阳、宝鸡、延安、铜川、杨凌、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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