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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维护要求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8-10-25 12:03:50
文/彭勇 (华测检测 船舶产品线)
1. 引言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船舶结构、设备、物料、操作性废料中的有害物质逐渐引起公众的重视。
2009年5月15日,在香港举行的拆船公约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该公约被认为可能成为船舶界除了SOLAS, MAPPOL, STCW,之后国际海事组织(IMO)第五大公约,但由于公约本身生效条件较为严苛(至少需要15个国家签署后第24各月生效;这些国家合计拥有的商船吨位数不得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数的40%;这些国家在前10年间的合计最大总拆船量不得少于这些国家商船总吨位的3%。),导致目前一直未能达到生效要求。
2013年12月30日,欧盟1257/2013号船舶回收法规正式生效(以下简称欧盟法规),并明确规定了执行日期的最后期限,与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方面相关的重要期限包括:2018年12月31日,对悬挂欧盟国家国旗的新船,船上应随船准备一份有害物质清单(IHM);2020年12月31日,对悬挂欧盟国家国旗的现有船,船上应随船准备一份有害物质清单(IHM); 2020年12月31日,悬挂第三国家国旗的船舶,在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或者锚地时,也应随船准备一份有害物质清单(IHM)。
欧盟法规出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 将香港公约制定过程中未被纳入的一些欧盟国家的一些诉求予以体现:比如北欧国家提议将全付辛烷磺酸PFOS纳入船舶有害物质的管控范畴;欧美国家曾强烈要求在香港公约中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对拆船厂审核机制”,但遭到主要拆船国家以损害主权为由反对;对拆船设施硬件的要求。
2) 加速香港公约的尽早生效,并事实上已经对全球约50%的远洋船舶提早实施。
2. 关于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IHM)编制及维护的法规要求
2.1. 编制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
对于现有船,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法规(主要是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的要求,需要对相关的现有船舶,在2020年12月31日前,保证船舶随船准备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
具体该清单的编制要求可以参见决议2015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MEPC.269(68)) 附录5;另外,欧盟海事安全委员会(EMSA)为此也发布了“GUIDANCE ON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概要内容与MEPC.269(68)基本一致。
考虑到欧盟法规即将实施,部分船东已经开始积极筹划履约的各项准备,有些现有船舶已经先行试验,通过外观/取样检查等手段,编制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并且已经通过了船级社的审批,取得了相关的符合证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业内对于现有船的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相关编制、审核要求基本达成了清晰的、可操作性的共识,对于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相关格式、检查范围、取样点的设置、样品测试等要求,从形式及实质上、过程与结果上进行了规范。
2.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
当现有船已经建立有害物质清单(IHM),在整个船舶营运周期内,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需要对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实施维护。一旦增加、移除或更换任何机械或设备,或者更新船体涂层,应依照对于新船的相关要求更新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如果安装的相同的部件或涂装相同的涂层,则该清单第I部分无需更新。
综合2015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MEPC.269(68))以及欧盟海事安全委员会(EMSA)发布的“GUIDANCE ON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以下相关要求需要注意:
1) 维护的对象为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第I部分,即船体结构和设备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包括第II部分船舶操作性废料以及第III部分船舶物料。后两者仅仅要求在船舶即将拆解时编制。对于有害物质,则对MEPC.269(68)的表A规定的4类禁用有害物质实施强制要求,对表B规定的另外10类限用有害物质则要求不为强制性,仅要求尽可能去满足;如需要满足欧盟法规,禁用类有害物质增加全氟辛烷磺酸(PFOS), 限用类有害物质增加六溴环十二烷(HBCDD)。
2) 维护的时机为当船舶实施修理、改装等涉及船舶结构、设备、油漆涂层等变化,由此导致船舶相应的有害物质清单(IHM)发生变化;或者当船舶实施买卖,变更船东或者船舶管理机构、变更船舶登记时。
3)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主体为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且该公司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船舶营运周期内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实施维护更新。
4)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内容包括更新日期、更新或者删除的条目、负责人的签名、相关的材料声明(MD)及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随机取样检查(Random Check)的相关记录。
5) 维护的方法应该依照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建立的相关的质量管理程序,且应依照新船的要求,即通过文件(MD及SDoC)的搜集方法。该相关的质量管理程序应该对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更新要求提供明确的指导。该程序可以是安全管理系统(SMS)手册的一部分,且应包含对采购产品的无石棉验证方法。
3. 关于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实践及建议
目前,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维护工作,虽然IMO海上环境保护分委会(MEPC)以及欧盟海事安全委员会(EMSA)均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部分认可组织,如中国船级社CCS, 英国劳氏船级社LR, 美国船级社ABS, 挪威船级社DNVGL等也作出了一些细化,但目前的实践经验并不丰富,很多船东以及船舶管理公司依然对如何维护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第I部分依然存在困惑;现实中,偶尔发现部分船舶已经编制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第I部分,但要么未能真正落实维护更新工作,要么维护更新不满足要求。
针对目前现状,笔者试图梳理一些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实践建议,以供业内参考:
3.1. 船舶指定的专人负责对于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的维护,建议培训相关的程序要求及公约要求,了解相关有害物质在各种设备中的存在风险等,便于后续开展相关工作。香港公约、欧盟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指导性文件虽然对这些专门指定的人员未规定相关的资历等要求,但这些关于人员的培训、授权、监督等内容需要在公司层面的船舶有害物质管控程序中加于考虑。
3.2.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在更新时,需要参考新船的IHM编制方法,即搜集相关新装材料、设备的材料声明(MD)以及供应商的符合声明(SDoC)。此时尤其需要对相关材料、产品部件的材料声明(MD)以及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严格实施审核。不仅需要审核这些相关材料的格式、内容(具体要求可参见MEPC.269(68)第6、7章节以及附件6、7),而且需要根据高风险材料搜集一些相关的测试报告,并考虑做一些针对性的随机取样检查(Random Sampling),关于随机性取样检查(Random Sampling)的相关要求及说明可以参见欧盟海事安全委员会(EMSA)的相关导则。搜集材料声明(MD)及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以及外观/取样检查方法在检查范围、可信性及验证要求与实践上的存在一些区别,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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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船舶界需要对各类材料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的种类的可能性做一些探索。对于新装材料,甄别其中是否含有13项有害物质(针对香港公约)以及15项有害物质(针对欧盟法规),其中的排列组合会非常多,全部靠测试的话,成本巨大,几乎不可行,为此,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并且积累数据,对各种材料或者各种产品部件列出含各类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结果,供业内参考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业内能够依照的只有MEPC.269(68)技术文件附件5中的“指示清单”,但该清单很多从产品、部件入手,比如对于石棉,其“指示清单”要求关注“螺旋桨轴低压液压管子法兰填料”;而对于材质等方面的研究与总结较少,比如涉及多溴化联(二)苯(PBB) 和多溴二苯醚  (PBDE),其“指示清单”要求关注“不易燃塑料”。
3.4. 在船舶实施较为复杂、涉及范围较广的改装、修理时,业内有些船东倾向于与第三方调查机构合作,根据新装材料清单以及相关的材料声明(MD),制定相应的抽样及测试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更新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通过这种操作,船东可以节省精力并且保证船舶修理期间各类新装材料的有害物质既得到专业管控,避免目前有些材料声明(MD)搜集不到、填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而导致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更新不合规范要求,也可以保证后续的样品测试能够依照风险管控原则,将测试的花费集中在风险高的材料上,节省后续的测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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