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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60元,一检测机构领10万罚单
导读: 行政处罚不以违法获利多少判定轻重,行为触碰虚假报告红线即面临高额处罚。

仅仅560元的违法所得,换来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近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案例,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大数据筛查,发现辖区一检测机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违规出具虚假合格报告。本案警示:行政处罚不以违法获利多少判定轻重,行为触碰虚假报告红线即面临高额处罚。

南充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变更检测方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南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托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辖区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异常检测线索:对同一车辆违规采用不同排放检验方法,且均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026年6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查明该公司以某重型柴油车“超重”为由,违规采用自由加速法开展排放检测。经核实,该车实际轴重符合测功机载重要求,应当依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违规出具虚假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排放检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6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2年修订版)》,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涉事车辆召回,按真实轴重采用加载减速法重新检测,并将称重比对作为检测方法变更的刚性前置环节,纳入内部制度化管理。

【案件启示】

(一)严守检验标准,厘清合规边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对工况法适用范围、判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仅凭主观经验随意变更检测方法,必须以实测数据、技术参数作为唯一依据,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守住数据真实、检测合规底线。

(二)深化科技赋能,提升监管效能。本案线索来源于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非现场筛查,通过同一车型、同一车辆检测方法比对,实现精准锁定、靶向核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将持续推进智慧监管、非现场执法,依托大数据、在线监控提升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有违必究,持续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市场秩序。

(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以案为鉴。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范检测流程、严控检测质量,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绿色经营,共同推动大气质量持续向好。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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